都市更新Q&A 資料來源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 <權利變換相關問題> 問:參與都市更新,未來權利價值該如何分配? 答: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,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,以權利變換方式實 施之,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,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。因此參 與都市更新,未來的權利價值,可採權利變換方式或協議合建方式辦理。若以權利變換方式 執行時,則其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,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, 扣除共同負擔後(即重建所需費用)之餘額,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計算之 。倘若採用協議合建方式,則分配價值係由實施者與地主簽訂之協議合建契約為準。 問:更新前的權利價值如何計算?其評定基準為何? 答: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條規定,更新前之權利價值,應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查估後評定之,如果三家估價結果相近(差距在20%以內)時,由實施者選定其中一家之估 價結果,並於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說明其選定估價結果之方式及理由,最後交由都市更新審議 委員會審議;如三家估價結果出現20%以上差距時,則由估價師工會仲裁之。 土地或房屋的價格會隨時間而有不同之價值,景氣好價格高,景氣差價格低,因此為避免估 價評定時間所產生的爭議,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8條規定,更新前權利價值查估之評價基 準日,由實施者定之,日期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。但96年12月14日前已核 定 發佈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,實施者於前開核定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權利變換報核者,其評 定基準日得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佈日為準。 問:何謂共同負擔?共同負擔項目為何? 答:共同負擔係指重建所需費用,重建程序包含規劃設計、領照、施工、維護管理等,每個階段 皆需要支出費用,因此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,才是更新後的配回之權利價值。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規定,共同負擔項目包含工程費用、權利變換費用、貸款利息、稅捐 及管理費用等,如更新單元內有公共設施用地(道路、溝渠、兒童遊樂場、鄰里公園、廣 場、綠地、停車場等七項用地),則先以公有土地(原有公共設施用地、公有道路、溝渠、 河川及未登記地)抵充,抵充後不足之土地再納入共同負擔項目,由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 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共同負擔。 因此意即共同負擔費用支出的越多,可配回的權利價值越少,共同負擔費用支出的越少,可 配回之權利價值越多。那共同負擔費用有無相關提列標準呢?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條規 定,工程費用、權利變換費用、貸款利息及管理費用等項目計算皆有明訂,另本府亦訂定 「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」,共同負擔相關費用需 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,以確保所有權人之權益。 問:權利變換如何計算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可分配之權利價值? 答:更新後之權利價值扣除重建所需費用後,即是更新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分回之權利價 值。舉例來說,更新單元內計有甲、乙、丙三人,甲擁有四層公寓及100坪土地,乙擁有土地 200坪,丙擁有土地50坪,經估價後甲不動產價格6,000萬元(土地5,000萬元、建物1,000萬 元),乙不動產價格8,000萬(土地每坪40萬),丙不動產價格2,000萬元(土地每坪40萬), 重建費用需10,000萬元,更新後總價值為42,000萬元,甲、乙、丙更新後配回權利計算如下: 甲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:6,000萬元/16,000萬元=0.37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:(42000萬元-10000萬元)×0.375=12000萬元 乙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:8,000萬元/16,000萬元=0.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:(42,000萬元-10,000萬元)×0.5=16,000萬元 丙 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:2,000萬元/16,000萬元=0.125 更新後配回權利價值:(42,000萬元-10,000萬元)×0.125=4,000萬元 問:更新後實際配回之面積少於或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,該如何處理? 答:更新後實際配得之面積有可能會與應分配的面積有所差異,以前題某甲為例,更新後應配回 權利價值為12,000萬元,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2,500萬元時,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2 項暨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5、26條規定,應繳納差額價金500萬元,繳交時間由實施者通知接 管之日起30日內為之,逾期不繳納者,其獲配土地或建築物除繼承外將不得移轉予他人,反 之,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1,500萬時,應領取差額價金500萬元,逾期不領取者,將依法 提存。 問:如不願參與更新後的分配,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太小時,該如何處置,權益會受損嗎? 答:對於不願參與分配者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太小(依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原則,最小分配 單元為46㎡)以致無法分配時,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規定,得以現金補償,其計算標準依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,以更新前之權利價值依序扣除土地增值稅、田賦、地價稅及房 屋稅計算,補償金發放時間,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發佈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,通知受補償人 於通知日起30日內領取,如逾期不領取者,則依法提存。惟不願參與分配者或應分配面積過 小者,如有表達欲參與分配之意願,實施者仍應考量所有權人權益,得以選配屋為主,並於 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繳交差額價金。 問:更新後原地主是否可優先選擇位置或原址原配? 答:更新後選配屋問題,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1條第1項之規定「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 地及建築物位置,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選擇。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 分配時,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。」,故都市更新之選配屋可依地主喜好先行選擇,如發生 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,再以公開抽籤辦理。因權利變換涉及繁雜之權利價值計算 ,且須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審查,為免延宕都市更新期程,如地主選配屋後如欲更換應 不以影響權利變換審議進行為原則,故地主事前應妥與實施者溝通協調為宜。 問:土地不是我的,只有房子可以參與更新嗎? 答: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規定,權利變換範圍內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情況之下,應先行由 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,自行協議處理,若協議 不成時再按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佔原土地價值比例,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分配之,其他包含設 定地上權人、永佃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,皆以上述方式比照辦理。 都市更新之精神主要為改善都市實質環境及機能之全面改善,為保障地主之權益,民眾如果 僅有房屋,且屬合法建物所有權人,則亦可以參與都市更新,並就該房屋依其更新前之權利 價值換算為更新後之房地分配,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。 問:土地不是我的,只有房子可以參與更新嗎? 答: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規定,權利變換範圍內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的情況之下,應先行由 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,自行協議處理,若協議 不成時再按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佔原土地價值比例,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分配之,其他包含設 定地上權人、永佃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,皆以上述方式比照辦理。 都市更新之精神主要為改善都市實質環境及機能之全面改善,為保障地主之權益,民眾如果 僅有房屋,且屬合法建物所有權人,則亦可以參與都市更新,並就該房屋依其更新前之權利 價值換算為更新後之房地分配,以保障民眾財產權益。 問:建商說如不參與更新,會被強制執行,真的是這樣嗎?對不參與更新的原地主將如何處理? 如何保障不參與更新者的權益? 答:都市更新係採多數決立法意旨,即對少數不願配合者具有強制性,以不影響大多數人權益為 原則,但對於不同意的少數人,仍然要尊重其意見。故不願參與更新的少數人可先與實施者 溝通協調,協調不成時,再行透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,對其權益保障進行陳述協商,如權 利變換計畫審議通過並已發布實施,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仍有意見時,可依都市更新 條例第32條規定,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後兩個月內,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市提出異議處理 ,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,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。 問:建商說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辦理,但不肯告知實際的分配面積,是否有陷阱? 答:都市更新程序上可分為三階段,包含事業概要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,事業計畫主要目 的之一為爭取更新容積獎勵值,容積確定後,再於後續權利變換計畫階段分配所有權人應得 之容積,故獎勵值未確定以前,建商無法確定未來可建築樓地板面積;再者,採權利變換辦 理,營造成本、利息、建商利潤等共同負擔、各地主之更新前後價值亦需經審議委員會核定 ,故建商確實難以計算正確分配面積予各地主。 問:更新實施重建期間,我們家要住在哪裡?政府會補助在外租屋的錢嗎? 答:在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,實施者須於計畫書內表明現住戶拆遷安置計畫,包含現地安 置、異地安置或租金補貼等方式,拆遷安置費用計算以實施者與現住戶協調後之金額為主, 或可參照「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拆遷安置費提列基準」計算之。實務上實施者大多以現 金補貼現住戶至外面租屋,補助期限直到建築物重建完成,此項租金補貼費用由實施者支出 ,並列入共同負擔非由政府補助,補貼金額多寡需併同事業計畫送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 議,如現住戶對租金補貼費用不滿意時,可提出意見,供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參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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